動態要聞
董監高學習貫徹新《證券法》必須嚴守的“十項禁止”
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正式施行。新證券法全面深化了證券市場改革,推出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既是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平穩運行的制度保障,也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履職盡責的法律遵循。為幫助大家更好學習貫徹新證券法,促進依法履職,防范違法風險,安徽證監局梳理了《董監高學習貫徹新<證券法>必須嚴守的“十項禁止”》,列舉董監高人員履職過程中的十項禁止性行為,提出履職注意事項,指出相關必讀法條,供大家學習參考。
安徽證監局
安徽上市公司協會
2020年2月29日
目錄
一、禁止欺詐發行
二、禁止違法發行證券
三、禁止虛假陳述
四、禁止操縱市場
五、禁止內幕交易
六、禁止違規買賣股票
七、禁止不履行承諾和收購要約義務
八、禁止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九、禁止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
十、禁止拒絕配合證監會工作人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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