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
安徽上市公司協會理事會議事規則
為保障理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安徽上市公司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理事會
第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相關業務的收費標準;
(十一)表彰獎勵對上市公司發展及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懲處違規會員;
(十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會長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應及時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三條 理事會應于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以前通知全體理事。
第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理事未出席理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及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六條 每一名理事或授權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參與表決的理事或授權代表應當在決議上簽名。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或授權代表以及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章 理 事
第九條 理事會由15人組成,其中2名成員由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推薦,其余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十條 理事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1人,設副會長5人。會長和副會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理事會通過的有關重要文件。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特殊情況也可由理事會推選一名理事會成員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理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理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理事會應當建議會員大會予以撤換。
第十四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理事辭職應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理事會聘任。
第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新增),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執行理事會決議;
(七)協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理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